| 来源: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时间:2010-12-15 00:00 | 字体:[ 大 中 小 ] |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常用中药材(饮片)的管理,方便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我局遴选了部分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现将品种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参照《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地确定。
二、在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要注明: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
三、请各地要切实做好参茸制品等现行管理规定与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管理规定的政策衔接工作,并且要明确新规定实施的时间,以便今后监督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
人参 进口人参 西洋参 鹿茸 鹿角
蛤蚧 哈蟆油 冬虫夏草 三七 肉桂
天麻 胖大海 当归 党参 黄芪
金银花 石斛 罗汉果 珍珠粉 山茱萸
鹿鞭 五加皮 五味子 天冬
地黄(生地、熟地) 太子参 制何首乌 红花
牛膝 红景天 杜仲 麦冬 龟甲
鳖甲 刺五加 绞股蓝 海龙 海马
灵芝 北沙参 乌梢蛇 蕲蛇 蝮蛇
砂仁 豆蔻 茯苓 芦荟 决明子
川贝母 广金钱草 佛手 火麻仁 桃仁
枳子 栀子 威灵仙
主题词:市场监督 药品 管理 通知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4月12日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