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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4:01.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来源: 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 时间:2007-09-24 00:00 字体:[ ]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中秋、国庆“两节”和旅游黄金周就要来临,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现就做好“两节”和“十七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两节”和“十七大”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食品安全工作合力。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四个一律”的要求,加大督促和查处力度,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近期,省、市、县各级食安办都要认真组织暗查暗访,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迅速整治查处。
    二、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浙政办发[2007]5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1号)的部署,从各地实际出发,重点检查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月饼、快餐熟食品、方便面和地方特色食品等品种,以及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中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酒店(饭店)月饼加工点等。尤其要加大对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商店、建筑工地和学校食堂、城郊结合部小食品摊点、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加强对节日消费量大的食品的监督抽查,及时发布抽检结果。严防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不合格食品流向市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落实值班,做好应急预警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前安排好值班人员,保证联络畅通,确保群众举报和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处理。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防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对突发事件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有效应对,力争在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予以控制和处理。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
    四、广泛宣传,营造节日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各地要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国务院和省政府近期一系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行动和成效,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消费信心。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常识,普及科学饮食知识,引导公众正确选购食品,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自我防护意识。要通过各种形式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售假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的责任意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名优企业,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值班电话:0571-85924906。
    有关专项检查情况,请各市于10月12日17时前传真至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传真电话:0571-88903262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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