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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4:20.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复函
来源: 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 时间:2005-07-29 00:00 字体:[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复函
浙政办函〔2005〕1号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要求转发全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请示》(浙工商检〔2004〕78号)悉。经研究,省政府原则同意《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请你局结合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探索并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省工商局
 
    为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要求,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实施有效监控,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快速、有效地处置食品质量问题,预防和遏制食品质量问题的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质量问题的危害程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及时有效地消除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问题,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劣质食品等违法行为,防止重大食品质量问题和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形成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对食品消费安全的信心,提高满意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预警的等级和认定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设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两个等级。确定发布预警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定期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是否需要对某一类食品或某一食品行业进行预警。
    (二)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对举报投诉集中且问题突出的食品行业或种类进行预警。
    (三)对流通领域食品违法案件进行汇总和分析,对突出的典型案件进行预警。
    (四)根据媒体曝光的食品质量问题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预警。
    (五)对其它方面突出的食品质量问题进行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黄色警示:
    (一)某类或某种食品质量市场监测批次不合格率在30%以上。
    (二)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查获含有毒有害成分、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并已流入市场的。
    (四)某一地区的食品质量投诉集中,问题较严重。
    (五)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问题较严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红色警告:
    (一)某类或某种食品质量市场监测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
    (二)被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对需要实施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的,由省工商局认定,向有关市、县(市、区)工商局通报,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其中,对需要实施红色警告的,省工商局应事先报省政府备案。
    四、处置措施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通报发布后,有关部门和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黄色警示处置措施。
    有关市、县(市、区)工商局接到省工商局黄色警示通报后,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成立食品质量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整治方案逐级报省工商局备案。
    2、开展市场清查行动,责令相关经销企业将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下柜,并依法进行查处。
    3、公布不合格食品名单,发布消费提示,提请消费者在购买时注意识别。
    4、督促经销企业落实商品准入制度,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追缴。
    5、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片区责任监管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二)红色警告处置措施。
    对实施红色警告的,省工商局应立即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提请消费者在购买时注意识别。
    有关市、县(市、区)工商局接到省工商局发出的红色警告通报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由同级政府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1、成立食品质量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整治方案报省工商局备案。
    2、集中开展市场清查行动,及时追缴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销不合格食品企业。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同类食品开展专项整治,进行跟踪监测。
    4、督促经销企业加强内部质量管理,落实商品准入制度,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5、建立食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落实群众监督制度、片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预警解除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市、县(市、区)预警处置工作的督查指导。按照“不合格商品不下柜不放过,进货源头没有查清不放过,教育处罚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要求,对有关市、县(市、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处置结果进行验收。凡预警处置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跟踪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验收合格。
    对实施黄色警示的,由当地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对实施红色警告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省工商局应将整治情况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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