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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4:23.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
来源: 药品安全监管处 时间:2005-06-13 00:00 字体:[ ]

            浙食药监安[2005]5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9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的本次换证工作,我局特制定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本次的换证申报时间较紧,请各市局及时做好沟通与联系,使换证工作有序而顺利进行。

附件:浙江省2005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2005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局的《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证工作,现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换证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以换证为契机,推进《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在我省的实施;提高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与制剂质量,进一步实现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安全、有效、方便,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如期完成本届的换证工作;进一步了解医疗机构制剂室质量管理现状,为配制制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夯实基础。
二、    职责分工
(一)省局职责
1.省局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传达国家局对本次的换证工作要求,负责对全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换证组织领导工作及新证的核发;
2.制定换证工作方案,严格把握换证工作进度与换证检查工作质量;
3.负责换证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的调查与处理。派员参与部分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
4. 负责建立换证数据库,按期完成全省的换证工作并作总结上报国家局。
(二)市局职责
1.负责制定本辖区换证工作计划,及时向本辖区各医疗机构传达本次的换证工作要求,指导帮助医疗机构梆做好换证工作;
2.对各医疗机构换证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包括现场检查)等。负责将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料与初审资料一并上报省局;
3.对本辖区的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及配制质量管理工作及贯彻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作调研,做好医疗机构与省局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帮助医疗机构开展自查与整改工作;
4.力争建立并完善本辖区的医疗机构制剂室信息库,为省局的换证数据库提供基础数据信息,负责本辖区换证工作的总结与上报。
三、    换证范围
全省各医疗机构所持有的《许可证》均需换证。换证的类别分以下二种:
1.    至2005年底,《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核发新《许可证》。
2.    《许可证》的有效期未满,但因国家局统一启用新版《许可证》而更换新版《许可证》。
四、    资料要求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国食药监安[2005]179号的附件1,一式二份。请从国家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2.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可省略副本中无记录内容的空白页);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监安[2000]275号),见附件1)逐项自查并评分,同时结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局局令第27号)要求、上年度本医疗机构制剂的市场抽验质量不合格情况、自检发现的问题以及结合上述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    换证标准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换证的,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有效期限为5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许可证》在2003年5月1日以后颁发的,由于已按《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医疗机构制剂室验收标准》验收,无特殊情况的只需作申报资料审查不实施现场检查,可直接更换新版《许可证》。2005年底未到期的,原有效期限与原核准范围不变,2005年底到期的,按原核准范围更换5年有效期新版《许可证》。
六、    进度安排
1.    省局于6月1日前制定并上报换证工作方案,同时将工作方案印发至各市局。
2.    各市局于7月1日前向省局报送换证工作计划;
3.    各医疗机构于8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换发《许可证》申请资料。凡在8月30日前没有提出换证申请的,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视为自动放弃;
4.各市局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换证资料审查与组织现场检查,完成相应的检查评审表(附件2),并负责收回各医疗机构的原《许可证》正副本报送省局安监处。资料可以采取分批上报方式。
5.医疗机构因故不能交回原证的,需递交说明报告。对不能上交2005年底未到期的原《许可证》的,须于10月30日前在省级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并将刊登作废声明提交上报。
6.省局应及时对各市上报换证资料进行审核。12月1日开始核发新版《许可证》,于12月31日前完成新版《许可证》核发工作。
7.各市局应于2006年1月1日前向省局上报本辖区的换证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本辖区制剂质量的重点问题和贯彻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情况;
8.    省局应于2006年3月30日前建立换证数据库,完成换证工作总结并上报国家局。
七、    其它事项
1.在本次换证中,凡不符合换证要求的,暂缓换证。暂缓发证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完成整改,并于12月1日前接受复查。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换证。
2.《许可证》核发评审费按“浙财综字[2001]29号”规定,每份《许可证》审核收费100元。
3.在换证工作中如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省局安监处联系

附件: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监安[2000]275号)
2.2005年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室换证现场检查评审表
                                    

  
                                                 二OO五年五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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